〔SARS專案防疫強制居家隔離注意事項〕
    ◎ 類別:綜合訊息
    ◎ 發佈單位:台灣健康檢驗網
    ◎ 發佈者:衛生署疾病管制局

一、隔離期間須遵守下列規定
 1.咳嗽或打噴嚏時,應用衛生紙掩住口鼻。沾有咳嗽、擤鼻涕等個人分泌
  物之衛生紙,應先置入塑膠袋妥善密封,或利用馬桶沖掉後並洗手。
 2.應戴口罩以保護週遭親人,若有發燒(> 38˚ )或咳嗽、呼吸急促等呼吸
  道症狀時,應即就醫、告知接觸史。
 3.應經常洗手,特別是在接觸呼吸道分泌物、尿液或糞便等體液後。
二、外出之規定
 1.下列狀況得准予外出,唯必須戴上口罩(1)就醫;(2)在空曠場所運 
 動; (3)買便當、報紙、倒垃圾;(4)經衛生所人員同意者。
 2.外出者須留存外出紀錄,以供日後追蹤之需。
 3.嚴禁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外出。
 4.不得於隔離期間前往醫院探訪病人。
 5.嚴禁前往人群聚集之公共場所,如銀行、圖書館、菜市場、量販商場、
 百貨公司、健身房、戲院、餐廳、KTV、網咖等。
政府採取此項強制隔 離措施,必造成民眾許多的不便。您在此疫情緊繃之
際出國,必然有重要的原因,回國後也有許多事情待處理;但由於SARS有長
達十天的潛伏期,即使您在登機前、入境時測量體溫正常,仍然不能保證您
未受SARS感染。為了確保您及您最親愛的家人免受SARS威脅,並保護這塊美
麗的土地不受疫情侵犯,請您體諒政府的苦心,確實遵守居家隔離的各項規
定,相信我們可以很快地度過這段緊要的時期。
◎行政院衛生署祝福您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
 如有相關問題請打專線電話:0800-024582
◎(適用於自SARS病例集中地區返國者)

  日期:2003.05.02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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